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余区管委会”)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及管理,提高余区管委会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余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散采购,是指余区管委会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立项金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的行为。
第三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余区管委会成立分散采购工作组,负责管理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综合办公室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分管分散采购工作,其他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综合办公室协助分散采购工作组开展工作,负责拟定余区管委会分散采购内控制度及工作流程、协助申购科室发布采购公告及成交公告、组建采购评审小组、分散采购资料存档等协调工作。
第五条 申购科室是指各类采购项目申请提出、使用或承办的科室,分散采购由申购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应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六条 分管副主任对分管科室的采购业务进行审核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申购科室对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履约等承担直接责任,并应开展下列管理工作:
(一)根据本细则,遵守分散采购工作流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实施分散采购活动;
(二)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立项,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关联性审查;选派采购代表加入采购评审小组,组织项目评审,确认采购结果,发布结果公告等;
(三)完成合同签订,配合分散采购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等相关工作。
(四)处理采购中的质疑、投诉、信访及各类监督检查;
(五)按照合同实施项目管理,组织履约验收;
(六)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资料存档;
(七)申购科室应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章 分散采购方式
第七条 分散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四)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分散采购方式的确定
采购方式 | 项目金额(X) | 流程 |
直接邀请供应商 | 0.5万元≤X<2万元 | 申购科室组织,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联席会同意后实施。 |
原则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特殊情形除外) | 2万元≤X<50万元 | 申购科室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联席会同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
2万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余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确定,可采用直接邀请供应商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四章 分散采购程序
第九条 采购立项
申购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和立项申请,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基本概况介绍、数量、采购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简要规格描述等,确定拟采购时间。将采购项目报党政联席会及学校相应会议审批立项,确定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经费来源。
第十条 采购文件编制
申购科室负责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中应明确:
(一)采购需求、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
(二)报价要求;
(三)成交原则:应明确采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公告与邀请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由申购科室在采招办网站发布采购公告;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的采购项目,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申购科室向3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书面邀请,2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综合办公室向3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书面邀请;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采购项目,由申购科室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程序报备。
第十二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
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项目,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关联性审查,并做好审查结果记录。
直接邀请供应商的项目,由申购科室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综合办公室对供应商进行关联性审查,并做好审查结果记录。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评审
采购评审小组负责项目评审,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结果。
(一)采购评审小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由1名采购代表和不少于2名采购评审专家构成,小组成立不得早于开标时间24小时;
(二)采购代表由申购科室推荐相关专业人员担任,须由科长会同本科室中心主任集体研究决定;
(三)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专家库中抽签产生。评审专家库包含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科室负责人、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余区管委会纪委监督下实施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四)评审小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完整填写评审记录。评审全程应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采购结果公告
评审结束后,由申购科室在党政联席会上通报采购结果,由综合办公室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在采招办网站发布,其余分散采购项目在余区管委会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申购科室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及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信息录入
申购科室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综合办公室将采购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经费来源、评审时间、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成交金额、成交单位信息等)准确、完整地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采购资料归档
申购科室应在分散采购活动结束后30日内对采购资料进行归档,并提交综合办公室存档,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供应商资格审查、关联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结果,采购评审小组组建记录表,评审小组人员廉政承诺书,评审记录,评审意见等。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八条 余区管委会分散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采招办等部门的监督,接受采招办的业务监管,并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余区管委会纪委负责履行分散采购的日常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科室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二十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余区管委会分散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以上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参与余区管委会分散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余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和学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2025年11月27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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