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防范决策风险,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推进余区管委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根据《教育都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余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注重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余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上级及学校规定,属于余区管委会党委会会议决策范围的重大事项,由余区管委会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党建工作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余区管委会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的建设相关重要报告、方案等;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宣传思想工作、校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余区管委会工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
2.余区管委会职工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政策和制度,以及职工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3.职工年度管理绩效、竞争性绩效分配和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余区管委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1.余区管委会发展规划、综合改革等重要事项;
2.余区管委会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
3.余区管委会重要规章制度;
4.余区管委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与调整等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5.车辆和单价10万元、累计总价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资产的处置;
6.余区管委会先进典型选树、宣传的重要事项;
7.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法律纠纷事件、重大信访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等涉及学校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置。
(四)其他应当由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推荐、任免事项包括:
(一)余区管委会内部组织机构成员的推荐、任免,余区管委会职工的党政纪处分;
(二)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兼职;
(三)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工会委员、党支部书记、后备干部的推荐;
(四)学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及上级需要的各类人选的推荐;
(五)其它应当由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推荐、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余区管委会重要建设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立项;
(二)10万元以下修缮项目的安排方案;
(三)与地方政府、社会企业等开展合作的项目;
(四)余区管委会牵头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等重要活动安排;
(五)其它应当由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事项包括:
(一)余区管委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二)5000元及以上设备的购置;
(三)5000元及以上的资金的使用;
(四)接受校友和社会企业5000元及以上的捐赠;
(五)其它应当由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与运作事项。
第八条按照学校规定或者认定,需要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余区管委会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余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 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与范围、决策形式与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需要回避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将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余区管委会党委加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并督办;余区管委会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党 内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 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学校反映意见。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 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 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 重大经济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余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2025年10月14日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余区余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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