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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社区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2024-10-16 发布

为了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主权利,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

二、居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的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四、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生效。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

五、居民会议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讨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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