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 / WHUT homepage

校办字〔2013〕3号 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2016-12-28 发布

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与教学、科研等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安全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各校区、教学区均属学校安全管理范围,在以上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一级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三) 落实安全经费,提供组织保障;

(四)与学校二级单位责任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五)组织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组织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协助校长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稳定、治安、消防、保密、安全生产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开展隐患整改,对重要的安全工作、任务和问题,责任人要亲自参与,及时研究解决;

(三)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开展安全宣传与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

(四)配合公安、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内部安全环境整治;

(五)制订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保卫处(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信息工作,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危害校园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负责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负责校园治安巡逻及公共秩序管理,开展校园“110”救助服务,协助调处内部治安纠纷和校内交通事故;

(三)监督、指导二级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四)负责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协助做好大型活动和重要外事、访问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做好集体户口、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等管理工作;

(六)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发生在校内的刑事、治安案件;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校安全与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落实、督办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二)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落实校园环境专项治理工作;

(三)负责安全文明校园创建的具体工作,做好宣传、调研等基础工作;

(四)负责与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好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处是校园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单位,在公安、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全面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信息的收集、管理与报告工作,建立信息渠道,密切关注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稳定。

第十四条    加强对校园互联网的管理和监控,落实防入侵、防病毒、防失泄密、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措施,确保网络运行的安全环境。要害部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五条    涉密部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和档案等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使用手续,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宣传栏、公告栏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负责部门应加强巡视检查,及时清除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校内出版、发行的刊物应遵守有关刊物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避免发生影响稳定、保密等安全问题。

第四章       治安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严禁从事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学校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部门、单位,包括:

(一)存放涉密文件、档案和资料的部位;

(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课题及军工保密项目的场所;

(三)广播台、电视台、通讯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四)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仪器、贵重稀有金属的部位;

(五)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种、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六)其他应列入重点要害管理的部位。

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危险品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专人负责、专人领用、计划采购、计量登记的规定,禁止单人存放和领用。定期检查危险品库存场地、使用场地的环境安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毒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应急方案。

第二十二条 体育馆(场)、游泳池、礼堂等公共场所,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公共秩序。保卫处(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由宿舍管理部门安排专人值班,制订并认真执行住宿、出入、会客、携物、值班等安全制度。保卫处(部)在安全管理工作上给予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教学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由物业或使用单位安排人员值班,建立来访登记制度,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各单位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关窗锁门。

第二十五条 食堂、浴室、接待中心、超市等服务场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公安部门和保卫处(部)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好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库存、提送大宗现金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必须在到校一周内,持有关证明、证件到保卫处(部)登记和办理证件。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用人单位和公安、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校内家属区的安全管理由校区住宅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负责。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安全指示标志齐全、完好、有效,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十一条 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不得人为损毁,不得随意改变放置地点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二条 重视防火安全教育,每年组织师生进行灭火、疏散演练,增强师生消防观念,提高师生消防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用电、用火规范,加强检查和监督,努力消除违章用电、用火现象。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图书馆、档案馆、高层建筑等,由主管单位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扑救,减少损失。

第三十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       秩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礼堂、体育馆(场)、游泳池等场所举办文娱、体育、招聘等活动,由场所主管单位和举办单位共同负责维护安全。凡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经批准后才能举行。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非经营场所禁止商业活动。经营场所禁止出店经营。严禁无证商贩在校园摆摊设点、任意叫卖。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违规张贴、违章搭建等影响校园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豢养宠物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登记等手续,禁止在教学区、广场等公共场所遛逗宠物。学生公寓禁止豢养宠物。

第四十条    出入校门严格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由校安全与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办公室协调,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定期开展清理整顿。

第四十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变电场所、锅炉、电梯、中央空调、泵房等作业场所,落实安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的,禁止无证上岗。

第四十六条 化学、物理等实验室应制订相应安全工作制度、配备相应防护器材,确保安全。

第四十七条 校内食堂、餐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采购、洗拣、加工、烹调、出售、存储等各环节的卫生管理要求,杜绝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进行实验、实践活动时,带教人员、指导老师必须在岗指导,不得离开实验、实践场地。

第八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指校园安全类突发事件、事故灾害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考试泄密及违规事件,以及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事件。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进行响应和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

第五十二条 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统一由学校宣传部负责对外发布。

第九章       奖励与处理

第五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特别突出,考核优秀的;

(二)防止重大案件或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协助破案有功的;

(四)见义勇为或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的;

(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废弛,组织涣散,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群体责任事件的;

(四)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突发紧急事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需要处理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相关现象的,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十六条 凡符合本规定所称的奖励与处理,经报请校精神文明与安全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 综合工作
> 保卫工作
> 后勤工作
> 社区工作
> 幼教工作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178

    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综合楼

邮编:430063

电话:027-86554447

传真:027-865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