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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字〔2011〕12号 武汉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6-12-28 发布

武汉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将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年与校内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参与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协助消防队扑灭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消防办”)为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负责每年组织检测维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岗位消防职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三)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四)针对本单位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做到“三会一能”(会报警,会疏散自救,会使用灭火器,能扑灭初起火灾)。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五)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对重大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报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八)对公安消防部门和校消防办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认真落实,并限期完成整改。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除履行第六条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负责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负责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下列单位(部位)确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宾馆(招待所)、幼儿园、附属小学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财务、金融等单位;

() 车库、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 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 学校军工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单位是学生宿舍(公寓)消防责任单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单位应制订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校消防办检查、审批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必须有校消防办参加。工程竣工后,经校消防办组织验收合格,方能办理审计结算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校消防办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校消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教学和科研综合楼等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由建筑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消防控制室必须制订火灾处置预案并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监守。

第十三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校消防办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校内商店、餐厅及其他经营网点的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是消防责任单位。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报校消防办备案,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经营网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  家属区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是消防责任单位。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公安消防部门和校消防办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校消防办,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开展师生员工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

()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组织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校内管理和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专职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校消防办备案。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校消防办备案。

第二十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等系统的检测和正常运行维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专项经费用于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等系统的维修、改造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学校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防护装备的更新。

第二十  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购置和维修费用由本单位开支,其他单位由学校消防日常经费统一开支。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购置由校消防办对外招标,统一购买、配置。

 

第八章  

第二十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二级目标考核内容,由校消防办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评估体系,每年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测评,依据测评结果进行奖惩。

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项防火工作均达标的。

(二)发现火险或初起火灾,迅速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各类灭火战斗中,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 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 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

(三) 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忽视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

(五)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校消防办审验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没有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以及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隐瞒不报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奖励与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校消防办提出意见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

(二)凡有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校消防办责令其对被损毁的消防设施或器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凡有第三十条第(三)至(七)项规定行为的,参照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由校消防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批后由校人事处、财务处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将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年与校内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参与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协助消防队扑灭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消防办”)为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校内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负责每年组织检测维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岗位消防职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三)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四)针对本单位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做到“三会一能”(会报警,会疏散自救,会使用灭火器,能扑灭初起火灾)。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五)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对重大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报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八)对公安消防部门和校消防办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认真落实,并限期完成整改。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除履行第六条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负责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负责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下列单位(部位)确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宾馆(招待所)、幼儿园、附属小学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财务、金融等单位;

() 车库、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 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 学校军工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单位是学生宿舍(公寓)消防责任单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单位应制订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校消防办检查、审批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必须有校消防办参加。工程竣工后,经校消防办组织验收合格,方能办理审计结算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校消防办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校消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教学和科研综合楼等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由建筑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消防控制室必须制订火灾处置预案并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监守。

第十三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校消防办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校内商店、餐厅及其他经营网点的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是消防责任单位。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报校消防办备案,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各经营网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  家属区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是消防责任单位。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公安消防部门和校消防办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校消防办,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开展师生员工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

()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组织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校内管理和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专职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校消防办备案。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校消防办备案。

第二十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等系统的检测和正常运行维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专项经费用于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等系统的维修、改造及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和学校消防车辆及随车灭火防护装备的更新。

第二十  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购置和维修费用由本单位开支,其他单位由学校消防日常经费统一开支。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购置由校消防办对外招标,统一购买、配置。

 

第八章  

第二十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二级目标考核内容,由校消防办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评估体系,每年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测评,依据测评结果进行奖惩。

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项防火工作均达标的。

(二)发现火险或初起火灾,迅速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各类灭火战斗中,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 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 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

(三) 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忽视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

(五)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校消防办审验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没有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以及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隐瞒不报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奖励与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校消防办提出意见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

(二)凡有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校消防办责令其对被损毁的消防设施或器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凡有第三十条第(三)至(七)项规定行为的,参照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由校消防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批后由校人事处、财务处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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