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杨园街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服务事项一览表
杨园街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事流程
一、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办理流程
三、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六、申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办事流程
七、申报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现金报销办理流程
八、申报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九、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理流程
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资格登记办事流程
十一、《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十二、《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审批)
办理流程
十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十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十五、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十六、救助办理流程
十七、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流程
十八、申报高龄津贴办理流程
十九、申报个体工商户税收办理流程
二十、个人房屋出租代开发票办理流程
杨园街相关部室、社区联络方式一览表
杨园街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服务事项一览表
序号 | 服务项目 | 项目名称 | 主管部门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 |
1 | 劳动就业 | 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 | 区人力 资源局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 每季度末月申报 | 不收费 | |||
申报小额担保贷款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
2 | 社会保障 |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 区社会保险管理处 | 每月异动期(1-20日)内,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 社保卡新制卡收费25元,重置卡收费40元 |
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参保规定时间内,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 社保卡新制卡收费25元,重置卡收费40元 | |||
申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重症 (慢性)疾病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
申报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 现金报销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
申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
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资格认证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
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 资格登记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
3 | 人口计生 | 办理《生育服务证》 | 区卫生与 人口计划 生育委员会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办理《生育证》(生育第二个 子女及再生育子女审批)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
4 | 社会救助 | 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区民政局 | 资料齐全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办理临时救助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
5 | 房屋管理 | 申报公共租赁房 | 区房管局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6 | 老年帮扶 | 申报高龄津贴 | 区老龄委 | 每季度 中间一个月 | 不收费 |
7 | 税务服务 | 申报个体工商户税收 | 区地税局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个人房屋出租代开发票 | 资料齐全 当场办理 | 不收费 |
杨园街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事流程
一、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资料:
1、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相关表格。
2、2寸彩色登记照2张。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灵活就业证明、劳务协议、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居民申报。居民提供相关资料登记申请办理。
2、审批录入。受理资料进行初审,将信息录入系统。
3、移交区人力资源局打证。每周二上午集中将资料送至区人力资源局打证。
4、通知取证。证件办理完毕后,通知居民领证。
(三)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四)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五)咨询电话:88070623
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办理流程
(一)享受对象:
1、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享受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市常居户口,以个人身份在省、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缴费正常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为用工单位(个体经营者)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的。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单位员工,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
(三)提供资料:
1、武昌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2张。
2、个人提出社保补贴的申请。
3、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
6、灵活就业证明。
7、个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即“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
(四)申报流程: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携相关资料到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报,首次申报受理后需公示5天,报区人力资源局审核,过一个季度后,由区人力资源局以银行卡形式发放补贴资金,街道领卡后通知居民领卡。转季人员需每季度提交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五)享受期限: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初次享受社保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于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人员初次申请社保补贴最长可以享受5年(60个月)。
注意:必须是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次月初次申请,才能享受五年期,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龄一律指的是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
(六)承诺时限:一季度申报一次,申报期随到随办。
(七)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八)咨询电话:88070623
三、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大东门汉口银行查信用。
2、信用查询通过后,申请人携相关资料到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核。
3、人力资源局审核(携带所有原件)。
4、担保公司签合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和产权人夫妻双方到场)。
5、房产局抵押(申请人夫妻双方和产权人夫妻双方到场)
6、担保公司拿房产证。
7、汉口银行开户。
(二)提供资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和产权人夫妻双方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夫妻双方和产权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非武汉市户口但三年以上居住在本地且自有房产的提供居住证)。
3、申请人夫妻双方和产权人夫妻双方结婚证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2-3页、4-5页、6-7页。
7、两证齐全,即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或房屋产权人为单身需提供单身证明。
离婚情况:申请人、产权人离过婚的情况,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同时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丧偶情况:申请人、产权人如有丧偶情况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者墓碑证。同时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三)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四)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五)咨询电话:88070623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一)办理对象:年满16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业务:社会保险新参保、续保、暂停缴费、欠费补缴、欠费注销、养老保险中断期补缴、调整缴费档次、一般信息变更、打印个人查询密码条。
(三)提供资料:
1、新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户籍人员新参保或首次在流动窗口续接,个体户主需提供营业执照,雇工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4、首次新办医保需提供白底电子照片(二代身份证格式)。
(四)收费项目:首次新增制卡代收费,收费标准25元/人,重置卡代收费,收费标准40元,3个月后通知居民凭户口或身份证领卡。
(五)承诺时限:每月1-20日办理,随到随办。
(六)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88070623
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一)提交资料:
1、本人户口或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对象需出示《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外地户籍需提交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周岁以内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及父母一方户口或身份证和居住证(复印件)。
5、首次参保需提供白底电子照片(二代身份证格式)。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居民在参保时间内携带资料进行参保登记。
2、邮局缴费。打印实时缴费单,居民持缴费单到邮局缴费。
(三)收费项目:首次新增制卡代收费,收费标准25元/人,重置卡代收费,收费标准40元,3个月后通知居民凭户口或身份证领卡。
(四)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五)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六)咨询电话:88070623
六、申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办事流程
(一)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范围: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2、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3、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5、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6、肾移植术后抗排异;7、肝移植术后抗排异;8、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9、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10、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11、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1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14、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1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6、血友病;17、系统性红斑狼疮;18、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19、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20、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21、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22、血管介入治疗术后;2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4、儿童孤独症;25、脑性瘫痪;26、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障碍的)。
(二)办理资料:
1、本人申请;2、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3、近两年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支持门诊重症诊断的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病理检查报告;4、近期2寸证件照5张。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相关申报材料提出申请。
2、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初审受理后,将《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一式4份)盖章后交予申请人。
3、经受理的参保人员携带申报资料于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三向社保处医保科申报;经社保处医保科初审合格,填写《鉴定审批表》,加盖钢印,将资料进行封装,贴上封条,交予参保人员。
4、参保人员持初审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医院的医保办申请鉴定。
5、鉴定医院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病情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病历会延长3个工作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移交区社保处。
6、区社保处收到移交资料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门诊重症的审批结论。审批通过的,参保人员可选定具有门诊重症服务资格的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定点药店进行就医和购药,并领取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和《鉴定审批表》;审批未通过的,区社保处会书面告知并退回申请资料。
(四)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五)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六)咨询电话:88070623
七、申报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现金报销办理流程
(一)申报资料:
1、《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现金申报审核表》(一人一份,参保登记社区盖章)(第1页)。
2、医院发票原件(第2页)。
3、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第3页)。
4、出院小结(第4页)。
5、病案首页(第5页)。
6、临时医嘱(第6页)。
7、长期医嘱(第7页)。
8、手术记录单和麻醉记录(住院做了手术的人员必须提供,第8页)。
9、患者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第9页)。
10、患者医保卡复印件(第10页)。
11、交通银行卡复印件和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第11页)。
12、个人现金报销申请和社区情况说明(参保登记社区盖章)(第12页)。
13、新生儿出生证复印件(1周岁以内出生的新生儿必须提供)(第13页)。
(二)办理流程:
1、居民携带以上资料到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报。
2、经办人员按第1页到第13页的顺序整理成册,每月1—5日到区社保处申报。
(三)注意事项:
以下医院无卡就医参保居民(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在外地无卡就医的参保居民,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在居民医保正常待遇享受期内职工医保6个月待遇等待期内发生无卡就医医疗费用的,居民持相关资料到武汉市医保中心申报。(武汉市医保中心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192号市国资大厦1-4层,咨询电话:59598555)
八、申报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一)办理对象:
凡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无需缴费便可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参保。
(三)提交资料:
1、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居民申办。参保人每月15日前携带资料到户籍地的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理。
2、移交社保处审批。受理后,于每月20日前将资料报送武昌社保处登记科审批,并打印缴费单。
3、邮局缴费。通知参保人员持缴费单到指定邮储银行缴费。
4、回单确认。参保人缴费后将缴费凭单交回,交社保处综合科办理缴费确认手续。
(五)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六)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88070623
九、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对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
(二)办理流程:
1、本地户籍居民本人持二代身份证、离退休证、医保卡原件办理。
2、异地退休人员本人持二代身份证、离退休证、异地居住人员协助认证表进行审核盖章。
(三)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四)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五)咨询电话:88070623
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资格登记办事流程
(一)办理对象:劳动年龄内,单位已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且符合领取失业金待遇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及社保处提供的领取失业金相关资料到户籍地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登记盖章。
(三)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四)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五)咨询电话:88070623
十一、《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一)发放条件:
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常住在我市的夫妻,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
(二)领取地点:
男女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
(三)提供资料:
无(夫妻双方均系外省的需提供双方户籍地街或乡镇级出具的婚育情况)
(四)发放程序:
可由村(社区)计生专干上门登记发放,也可由本人前往领取地点登记后领取。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12356或88326079
十二、《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审批)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生育证》:
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且不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适用城镇居民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生育证》:
①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②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③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生育证》:
①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②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③再婚的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抚养或者离婚时子女已超过18岁的。
4、符合以上办理《生育证》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生育证》:
①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②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③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④遗弃子女的。
(二)申请途径及方式:
1、申请人可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申请,由计生专干办理。
2、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提供资料:
夫妻申请办理《生育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 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 张;
3、《生育证申请表》1 份。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第一个孩子属病残儿,需提交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医学鉴定结论。
2、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需提交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
4、再婚夫妇,需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
5、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
6、夫妻曾经收养过子女,但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7、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外省籍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生育证》申请表领取:
申请人可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领取《生育证申请表》;也可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http://www.hbwsjs.gov.cn/)或武汉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http://www.whwsjs.gov.cn/)下载《生育证申请表》和《生育证代办委托书》。
(五)审批发证: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自提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免费发给《生育证》;对特殊情形者欠缺材料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信息或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六)遗失补办:
《生育证》如有遗失,持有人可到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在核实后进行补发。
(七)《生育证》的撤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部门将依法发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收回《生育证》:
1.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出的;
2.违反法定程序发出的;
3.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生育证》的;
4、违反省《条例》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5、《生育证》持有人在怀孕前离异、丧偶或者其他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
6、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九)咨询电话:12356或88326079
十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第十条。
(二)办证对象:
离开湖北省,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的妇女)。
(三)提交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2、《湖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份;
3、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二张。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户籍地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审核相关材料,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即时打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12356或88326079
十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办理对象: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户籍地、现居住地在本辖区,且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
(三)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合影或一家三口2寸合影照片一张。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份。
4、夫妻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或户籍地社区证明。
5、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办理时,需携带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持相关材料向夫妻一方所在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发放: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12356或88326079
十五、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一)办事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居住地(含水上集体户口)所在社区网格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网格管理站入户核查。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齐所需证明材料后,由社区网格管理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入户不得少于2人),经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集体评议后,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报送至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公示不得少于5天)
3、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核。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低保待遇家庭通过低保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4、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区民政部门在每月二十日前对上报材料完成复查结果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存折,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通知书。
(二)申报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相关收入证明、就读证明、残疾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婚姻证明、社保证明等。
(三)承诺时限:区民政局审批后四个工作日答复。
(四)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五)咨询电话:88070623
十六、救助办理流程
(一)申办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为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确定由街道根据此标准参照低保审核程序认定,并报经主管部门备案
(二)救助标准:
1、对已经享受低保待遇但其生活因故仍然困难的家庭和一般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5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特殊困难家庭,单次救助不超过1000元(含),临时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600元(含),街道慈善超市救助卡每月100元;
2、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症病人,参照现行《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3、下列对象可以实施定额救助:
(1)符合《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症病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定额救助以户为核算单位,按全额低保金的50%/月的标准实施;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其资格认定及救助办法为:
(1)资格认定:符合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内容(收入、财产、住房、车辆等)的相关规定,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000元,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救助办法:每次按低保全额保障标准给予6个月的阶段性救助,最多可以申请两次;
5、对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就读中专及以上的学生给予2000元/年的学费救助;
6、灾害救助
(1)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难事故致死且无赔偿主体的,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对其家庭发放抚慰金。对致伤的救助对象,按照个人实际支付治疗费用金额的30%提供医疗救助,每人救助累计最高为15000元;
(2)对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难转移期间的居民群众,根据受灾程度确定救助标准;
转移期在30天(含)以内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救助和每户每天80元的住宿补贴;因遭受重灾转移期超过30天的,给予每户每天50元的住宿补贴,最长补贴不超过90天。
非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每人每天30元生活救助和每户每天70元的住宿补贴,最长救助及补贴不超过30天;户籍不在本区的流动性人口救助及补贴天数参照此标准最长不超过7天。
(3)对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整体恢复重建唯一生活住房(直管房、自管房除外)的,按每户20000-30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部分恢复重建,且维修所需资金超过2000元(含)的,按维修资金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申报材料:居民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困难原因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六)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七)咨询电话:88070623
十七、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流程
(一)申报对象: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6平方;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
2、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申请人为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六年;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的固定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申请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房。
(二)提交材料:
1 、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失业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失业证明,低保户由民政部门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说明)。
2 、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现有住房或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凭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抚养或扶养证明。
4、其他材料,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劳模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居民提供相关材料向社区网格管理站提出申请。(居住满一年在居住地社区申请,不满一年在户籍地社区申请)
2、社区网格管理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入户不得少于2人),经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集体评议后,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报送至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公示不得少于7天)
3、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及房管部门。
4、区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家庭收入状况。
5、区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住房情况。
6、区房管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
7、区房管局报市房管局备案。
(四)办理时限:随到随办
(五)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六)咨询电话:88070623
十八、申报高龄津贴办理流程
(一)办事流程:
1、户口在本辖区,80岁以上的老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登记照1张到所在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登记,初审受理后,上报区老龄办。
2、经区老龄办审核,80—89岁的困难老人发给每月100元生活补贴,90—99岁以上老人发给每月200元的高龄老人生活保健津贴。
3、经上报市老龄办审核,100岁以上老人发给每月500元长寿津贴,并享受每年体检、慰问等待遇。
(二)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三)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四)咨询电话:88070623
十九、申报个体工商户税收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每月1-15日携带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进行申报。
(二)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三)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四)咨询电话:88070623
二十、个人房屋出租代开发票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每月1-26日携带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进行申报。
(二)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三)办理地点: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四)咨询电话:88070623
杨园街相关部室、社区联络方式一览表
部室、社区 | 地 址 | 电话 |
党政办公室 | 武昌区后长街8号 | 88071611 |
党群工作部 | 武昌区后长街8号 | 88076994 |
纪委监察室 | 武昌区后长街8号 | 88076017 |
社区服务中心 | 武昌区后长街8号 | 88040372 |
经济发展部 | 武昌区后长街8号 | 88077683 |
城管执法队 | 武昌区后长街8号 | 88048303 |
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 武昌区复兴路152号首义师苑 | 88070623 |
彭刘杨路社区 | 武昌区大成路44号 | 88869186 |
花堤社区 | 武昌区花堤后街79号 | 88084045 |
西厂口社区 | 武昌区九龙井小区20栋 | 88926330 |
读书社区 | 武昌区复兴路首义师苑1号 | 88078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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